研院〔2014〕39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72886必赢欢迎光临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实施方案》(校研发〔2014〕271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的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资助对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为研究生在学期间提供一定额度的助研岗位津贴。对于非在职学术型硕士和博士生,指导教师需提供不少于学校规定最低标准的助研岗位津贴;对于在职研究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供助研岗位津贴及发放标准。
第二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标准
(一)非在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一年按10个月发放,最低发放标准为第一至第三学年每月200元(其中人文社会科学、应用数学、生物物理学、生物信息学学科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的学术型硕士生由学校提供)。
(二)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一年按12个月发放,第一至第四学年每月600元;第五学年确因导师科研工作需要而延期的,由导师提供不低于每生每月2000元的助研岗位津贴,每年按12个月发放;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第一和第二学年按学术型硕士发放,第三至第六学年每年按12个月发放,每月600元(其中人文社会科学、应用数学、生物物理学、生物信息学学科第三至第六学年指导教师和学校各提供每月300元,第七学年由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决定助研岗位津贴发放标准)。
(三)在职研究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由指导教师决定是否提供助研岗位津贴及发放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发放程序及要求
(一)指导教师提供的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由学校统一从指导教师指定的账户中一次划转,实行专户管理,按月发放。
(二)指导教师每年6月底前应填报本学年度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具体金额和科研项目编码信息,上报各学院(系、部、所)。
(三)各学院(系、部、所)每年7月10日前负责对本单位指导教师填报的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统一上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汇总审核后报学校计财处划转发放。
(四)指导教师提供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必须使用科研项目批复中含有劳务费预算额度的科研经费(项目编码以“K”开头);确无此类科研项目经费的方可使用学校预算安排的相关项目经费(项目编码以“A”或“Z”开头的项目)。
第四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调整
(一)指导教师可以根据研究生科研表现情况,增加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标准。指导教师给研究生增发的助研岗位津贴,可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另行报账发放,由计财处负责转入学生银行卡。
(二)研究生因出国、休学、违纪等特殊原因,指导教师可以申请暂停发放其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助研岗位津贴。
(三)指导教师为延期毕业或学校明确要求资助范围以外的研究生提供资助的,可另行申请划转经费并提交发放名单。
(四)指导教师之间可以互相为对方的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津贴,双方协商一致后由提供津贴的指导教师本人自行调整发放名单。
(五)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资助标准。
第五条 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资助年限及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从2014年9月开始执行,具体由研究生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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