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72886必赢欢迎光临博士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1年11月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72886必赢欢迎光临
2021年11月19日
72886必赢欢迎光临博士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开展博士后研究,推动学校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学校“双一流”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工作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在站期间以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为主,适当承担部分教学任务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流动站两级管理
(一)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由人事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任务。负责流动站的建站申报、评估,博士后进站、出站、退站审批办理,组织博士后科学基金申报、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等工作,并指导流动站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二)流动站设站长一名,由设站学院(所)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学科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制定流动站建设发展规划、博士后招收计划以及博士后进站遴选、开题、考核等工作。流动站须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本流动站博士后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合作导师是博士后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博士后的学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对其在站期间的工作进展、思想政治及现实表现等负有检查、指导和督促的责任。指导博士后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恪守学术规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支持博士后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
第三章 招 收
第五条 招收类型
(一)全职博士后:以国(境)内外博士毕业生、无人事(劳动)关系身份进入我校流动站,全职在我校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后,分为特别资助、重点资助和一般资助三类。
(二)在职博士后: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进入我校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后。招收指标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执行。
(三)联合培养博士后: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基地及企事业单位等依托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第六条 招收条件
合作导师资格
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或正高级职称,师德师风良好,爱岗敬业,学术造诣高,经费充足。
(二)博士后招收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一般应在取得博士学位3年内),思想政治鉴定合格,学术成果突出,有较大发展潜力,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我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得在获得博士学位所属一级学科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3.符合各流动站招收计划要求。
第七条 招收程序
(一)岗位发布
各学院(所)根据自身学科发展需要、师资队伍规划以及岗位设置需求,在学校核定的指标内,依托相关流动站制定特别资助和重点资助博士后招收计划,提交学校审定后发布。其他类型博士后由合作导师或团队根据科学研究需要提出招收计划,经流动站审核同意,学校审定后,发布正式招收计划。
(二)遴选
特别资助和重点资助博士后应符合学校和学院(所)当年选聘教师的基本条件,其中,特别资助博士后的学术成果不低于学校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称业务条件。由学院(所)组织专家遴选后报学校审定。
(三)申请及审核
1.填写申请材料。申请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申请注册,填写生成《博士后申请表》,并填写《72886必赢欢迎光临博士后进站申请材料》。
2.材料提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博士学位证(博士毕业6个月内暂未拿到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先提供学校或单位学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证明)及体检表提交流动站。
3.审核。流动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突出思想政治表现和业务水平等,其中,思想政治表现审查按照学校选聘教师要求进行。确定拟招收人选后,经流动站负责人签字,报人事处审核。
4.审批。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报到
审批通过者持《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办理进站报到手续。
(五)聘用
博士后与学校签订《72886必赢欢迎光临博士后研究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2-3年。合同中应明确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且不低于各流动站出站条件,并与薪酬相匹配,经流动站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经学校审批准予延期的博士后须签订《72886必赢欢迎光临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
第四章 待 遇
第八条 薪酬
(一)全职博士后
1.执行年薪制,并享受绩效奖励(参照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执行)。薪酬的80%按月发放,年度考核合格者发放剩余部分。
(1)特别资助:年薪不低于33万元(税前)。其中,学校承担30万元/年,导师或团队承担不低于3万元/年。
(2)重点资助:年薪不低于22万元(税前)。其中,学校承担20万元/年,导师或团队承担不低于2万元/年。
(3)一般资助:年薪不低于15万元(税前)。其中,学校承担10万元/年,导师或团队承担不低于5万元/年。
2.在站期间因承担国家自然(社科)基金或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申请延期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延期薪酬学校按8万元/年标准发放,其余部分由合作导师承担;其他原因申请延期的,延期薪酬全部由合作导师承担。
3.获选“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引进项目”等同类同级国家博士后专项经费资助者,根据博士后类型享受学校薪酬。
(二)在职博士后和联合培养博士后
1.薪酬由博士后人事关系所在工作单位解决。
2.获选“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专项经费资助者,享受人事关系所在工作单位薪酬待遇。
第九条 其他待遇
人事关系和档案转入学校的博士后享有以下待遇。
(一)住房
学校为全职博士后提供周转房。对学校暂时无法解决住房者,为其提供500元/月的住房补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二)社保
按照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社保有关规定执行。
(三)子女入托入学
子女入托、中小学入学方面享受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的同等待遇。
(四)职称认定及评审
在站期间可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申请参加职称认定及评审。
(五)师资选留
1.特别资助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高水平成果,在《72886必赢欢迎光临博士后研究人员聘用合同》规定期限按期出站,且出站考核合格及以上,经学院(所)评审推荐,学校审定后,可直接以副高级职称选聘至学校相应教师岗位。
2.重点资助博士后在《72886必赢欢迎光临博士后研究人员聘用合同》规定期限按期出站,且出站考核合格及以上,并达到学校青年副教授(副研究员)聘期业务条件,符合学校和学院(所)教师选留条件的,经学院(所)评审推荐,学校审定后,可直接以副高级职称选聘至学校相应教师岗位。
3.延期出站的特别资助、重点资助博士后和在站期间表现优异的一般资助博士后,出站后按相关程序补充到学校教师队伍。
4.符合学校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入选条件的,出站后可申报该计划相应岗位。
第五章 在站管理
第十条 全职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教学科研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合作导师所在学院(所)负责。学院(所)应将博士后纳入教师管理。学院(所)须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与学校、流动站的联系及博士后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须向流动站提交开题报告。流动站组织专家进行开题答辩,通过后开展课题研究。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3年,期满达到出站条件者按正常程序办理出站。提前出站者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延期出站者在站时间最多延长1年。
第十三条 经个人申请,合作导师、学院(所)及流动站审核,学校批准,博士后可以出国(境)开展合作研究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时间不超过12个月,开展合作研究或参加学术交流前须与学校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归学校所有,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申报项目和奖项等第一作者单位必须署名72886必赢欢迎光临,科技成果转化参照《72886必赢欢迎光临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博士后所获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博士后应积极参加学校、流动站及学院(所)举办的各类集体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并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退站处理
(一)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退站处理。
1.进站6个月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
2.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或被处以刑事处罚;
4.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5.未经同意出国及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6.年度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
7.合同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
8.应予退站的其他情况。
(二)凡退站人员,及时办理离校手续,人事档案和户口转出学校,不享受国家和学校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聘期内主动提出退站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 出站条件
第十九条 全职博士后和在职博士后出站条件
(一)出站基本条件: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师德师风考核合格,按计划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陕西省科研项目资助的博士后须完成基金项目总结报告。
(二)出站业务条件:由各流动站结合学科实际制定,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联合培养博士后出站条件
联合培养博士后出站条件按照联合培养博士后工作协议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出站考核。年度考核随学院(所)教职工年度考核一并组织实施,经流动站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出站考核由流动站组织实施,相关学院(所)参与配合,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经学校审定后,发放薪酬剩余部分。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按退站处理;对确有特殊情况者,经学校同意,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不发放任何薪酬待遇。整改期满后考核仍不合格者,薪酬剩余部分不予发放,解除聘用合同,按退站处理。
(二)出站考核:合格者,经学校审定后,按程序办理出站。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按退站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当年学校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外籍及港澳台博士后其他具体事宜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商办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双一流”学科群等“学术特区”建设专项资金对博士后的支持,具体标准由“双一流”学科群等“学术特区”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依托我校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基地及企事业单位等,须向学校支付每年不少于5万元∕人的管理费,用于合作导师指导费和流动站建设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定期调整博士后待遇和出站条件等。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之前进站的博士后,按照所签订的工作协议执行。原《72886必赢欢迎光临博士后管理暂行规定》(校人事发〔2020〕8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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