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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开展2011-2012学年本科生学籍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2-10-10     浏览次数:

     

各学院(系):

    根据《72886必赢欢迎光临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校教发[2008]233号),为加强本科生学籍管理,督促其按期完成学业,现决定开展2011-2012学年学籍清理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2011级学生一学年未获得学分达本学年应获得学分的25%以上的;

    2、2010、2009级学生一学年未获得学分达本学年应获得学分20%以上,或累计未获得学分达到25学分以上的;

    3、2011–2012学年已经试读的学生,凡有一门及以上重修课程不及格,视为试读不合格;

4、2011-2012学年因旷课、旷考等达到学籍管理规定应当处理的;

5、2011-2012学年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应复学、办理入学手续的;

    二、学籍处理

    1、按照《72886必赢欢迎光临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校教发[2008]233号)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对属于上述清理范围第1、2条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同时,根据学籍管理规定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凡因学业原因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可申请试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得申请试读。”

    2、按照《72886必赢欢迎光临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校教发[2008]233号)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属于上述学籍清理范围第3条的学生按试读不合格作退学处理。

3、对于其他情况的要按照《72886必赢欢迎光临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校教发[2008]233号)以及相关文件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清理程序

    1、符合退学试读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试读申请并签订试读保证协议书,学院领导签字,学院填报学籍处理报批表报教务处学籍科与信息科。

    2、试读不合格学生处理以及旷课、旷考、未按时复学或办理入学资格等达到学籍处理条件的学生,由学院填报学籍处理报批表报教务处学籍与信息科。

    3、对上述学籍清理结果,由各学院(系)通知学生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各学院(系)请并于10月15前将学籍清理情况汇总表、学籍处理报批表、试读申请表及试读保证协议书报教务处学籍与信息科。

       附件:1、2012秋清理相关附件.rar                         

 

                      教务处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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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7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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