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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进一步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09    浏览次数:

     

校科发〔2016〕146号

各学院(系、所),重点实验室: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精神,进一步盘活我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我校“双一流”建设与“二次创业”提供有力支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有偿使用”的原则,校内大型仪器设备(特殊专用设备除外)均需进入学校共享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平台,面向校内外开放。

二、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共享大型仪器设备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代表学校出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指导性政策。

三、大型仪器设备所属的学院、系、所、重点实验室等校内二级单位(简称“二级单位”)是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主体,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工作。

四、各二级单位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全面统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制定本单位开放共享实施细则,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提供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必要的条件保障。

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在二级单位核算的基础上,学校组织专家讨论,经学校审核确定共享收费标准。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为校内共享最高限价标准,各二级单位在学校收费标准基础上,可采取灵活的梯度收费模式,进行价格合理下浮。校外收费标准为校内最高限价标准的2倍。

六、大型仪器共享服务收费学校不参与分配,全部划拨到二级单位,主要用于设备运行直接成本(试剂、耗材等)、设备日常保养与维修、人员培训等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与管理。

七、校内共享大型仪器设备通过共享信息系统预约使用,实行校内转账,专用账户结算。共享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费转入校内、外其他账户。

八、学校对各二级单位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入网率,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率进行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的大型仪器设备运行信息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作为学校科技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使用率较低的仪器设备,学校将调拨给校内其他单位管理和使用。

九、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72886必赢欢迎光临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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