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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86必赢欢迎光临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圆满完成,根据《72886必赢欢迎光临关于职工各种假期及有关待遇的规定》和《72886必赢欢迎光临校内津贴核拨和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应忠于职守,不串岗、不脱岗,有事应事前请假,事后销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管理、实验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实行坐班制;所有人员离开学校须履行请假或报备手续;学院对各类人员的工作状态及参加学校、学院或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情况进行考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外聘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参考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请假类别有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

  (一)事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请事假。

  1.工作时间内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

  2.不能按时参加学校、学院等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二)病假:因病必需治疗和休养的。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等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四)所有科教人员外出出席学术会议、从事科学研究、参加国内外学习、进修等均需请假备案。

  上述各类假期均包括公休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五条  审批权限

  (一)职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院属各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电话或手机短信、QQ留言通知学院行政办公室人员备案。

  (二)职工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含教职工外出学习、进修)由院属各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三)职工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不含15天)由院属各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院长审批;超过15天,经院长签署意见,报校人事处审批;请假一个月以上者,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应填写请假条,并按审批权限报批,批准后按准假时间休假。休假前应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二)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三)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持准假通知书销假。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应在期满前2天提出,并按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四)请病假须持学校医院的诊断休息证明,校外就诊者应有转诊单及指定转诊医院的休息证明,填写请假单后按审批权限审批。

  (五)因出国、出境探亲访友请假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报校领导研究批准。

  (六)外出学习人员

  在职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工作时间外出学习、考试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在外学习者以旷工论处。教职工出国出境进修、学习,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人事处审核并签署协议。不签协议擅自出国、出境者视为自动离职。

  第三章  各类假期津贴待遇

  第七条  各类假期的津贴待遇

  (一)病假:

  当月累计病假14天以上者,扣发当月津贴的50%;当月累计病假超过20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津贴。

  (二)事假:

  当月累计事假7天以上者,扣发当月津贴的50%;当月累计事假14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津贴。

  (三)产假、婚假、丧假、节育假等未办理正常请假手续,或超过政策规定请假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照病假、事假、或旷工的有关规定处理,扣发相应数量的津贴。

  第四章  旷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岗者。

  (二)请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时到新工作岗位报到者。

  第九条  教职工旷工除报学校停发工资、津贴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当月旷工半天者扣发当月津贴的50%,旷工1天者扣发当月全部津贴。

  (二)有旷工行为者,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不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三)连续旷工超过1个月或全年累计旷工40天者,学校按照自动离职处理。

  (四)聘任上岗期间因私出国(出境)人员、逾期未归的因公出国(出境)人员从当月起停发津贴。

  第五章  考勤签到

  第十条  开学签到

  每学期开学,根据学校通知,全体教职工按时签到;所有教师岗位人员在本科教学办公室签到,其余人员在学院行政办公室签到。

  第十一条  日常签到

  (一)管理、实验技术、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实行工作日上、下午上班签到制,且上班后15分钟内签到有效。

  (二)教师岗位人员每周签到1次,签到时间为周内上班时间,签到地点为行政办公室。其中科研推广岗位人员由所属基地负责签到考勤。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十二条  考勤情况上报

  根据学校要求,学院将在每月5日前将教职工请(休)假、外出学习、旷工等情况统计上报学校。

  第十三条  年底学院将签到结果进行统计汇总。考勤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评优、津贴分配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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