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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处理的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10-11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72886必赢欢迎光临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订本管理规定:

  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在本职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固,不能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

  (1)对于在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必须先倒入指定的容器中,经过处理,无害后方可排放。

  (2)对于在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渣或动物尸体、内脏等,也要先倒入指定的容器,经过无害化处理后,在指定地点深埋。

  (3)带有放射性的各种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定期检查,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各院、系、所必须有专人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负责签定校内技术安全责任书,保证本单位技术安全。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同保卫处负责组织全校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集中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

  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学校拨专款设立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处理经费,以保障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处理站的日常运转。

  对主动收集、严格管理、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罚款并通报批评。

  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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