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3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1981)1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校职工假期及有关待遇规定如下:
一、假期种类和期限
(一)病假:职工因病需要住院治疗或休假者,可持医生证明,经校医院同意后方可休病假,病假期限按医生诊断建议执行。
(二)探亲假:凡我校正式职工与配偶或与父、母亲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限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1981)130号(见附件一、二)文件执行。职工探亲,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凡探望对象住在西安、宝鸡之间铁路沿线 (不包括西安和宝鸡),不享受探亲待遇。职工探望配偶(指配偶为国家职工的),在报销探亲费时,要持配偶所在单位证明,对方在本年度未享受过探亲假,方可批准报销。
(三)婚假:男女双方按法定年龄(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结婚,婚假3天。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另增婚假20天。
(四)产假:女工法定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l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十四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土育第一胎子女为晚育,晚育的产假为10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女子女证》的,产假为13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可根据医院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可准予42天的产假。
(五)节育假: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单位证明休假。夫妻一方在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手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可给假7至10天,假期待遇与受术者相同。
(六)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独女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单位无哺乳设施,在其工作能离开的情况下,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领导同意,报人事处批准,在其产假期满后,给予一年以内的哺乳假。
对哺乳女职工,婴儿不到一周岁的可在上、下午工作时间内各给半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七)丧假:凡职工因直系亲属或配偶死亡,根据具体情况,可由本单位领导酌情批假3-7天。(外地路途除外)
(八)事假:职工有事必须亲自处理时,须经单位领批准可给予事假,事假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以上假期如遇法定假、公休假和寒暑假,均应包括在内,不能扣除计算。如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二、假期待遇
(一)事假当年连续或累计超过30天者,从第31天起,扣发其日平均工资及福利待遇。在请假期间私自经商或牟取其他经济收入者,按旷工处理。
(二)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节育假在准假期限内工资福利不变,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见附件三)。长期病休人员(半年以上)病休期间不计算计发教、护龄津贴的工作年限。病假连续累积计算。
(四)哺乳假期间按规定发给本人职务(技术)工资与津贴之和的百分之六十,奖金、降温费等停发。哺乳假可以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三、对旷工的处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一)未经准假,擅自离岗者。
(二)假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批准者。
(三)请假理由失实,欺骗组织者。
(四)不服从组织凋动和工作分配按时到新岗位报到者。
(五)由于打架斗殴不正常上班或因故被拘留者。
对于旷工者,从旷工之日起扣发其全部工资福利及奖金。连续旷工超过一个月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四十天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请假及审批权限
(一)一般职工,请假在3天以内者,由组(室)负责人批准;请假在15天以内者,由处、学院(中心)负责人批准;请假在一个月以内者,由人事处批准;请假一个月以上者,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要请假者,不论时间长短,均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续假应在原批准假期内书面申请,根据原请假和续假的总天数,按规定的权限批准生效。确因特殊情况可允许事后补办续假手续并说明情况。
(四)假满正式上班,应到本单位销假。各单位在报考勤时应将销假情况报知人事处。
五、考勤办法
(一)全校职工均执行八小时工作制,各单位要严格请假制度,认真做好对职工的考勤工作。
(二)任课教师必须按照下达的教学任务认真备课、授课,保证教学质量。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停课、调课或转让课程,否则以教学事故对待,并计旷工。科研人员应按计划完成科研。推广任务,
(三)管理干部,实验室工作人员、见习(学徒)职工等均实行坐班制,
(四)严格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党委部门和行政职能处室的工作人员要做遵守纪律的表率。
(五)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工作。考勤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每月三日前将本单位职工上月考勤情况进行公布,并将出勤统计表报送人事处。对迟报、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要进行通报。
(六)各服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确保其他部门职工安心工作。
(七)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对本单位劳动纪律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并将结果及时向人事处通报。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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