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内宾接待工作,加强接待费用管理,节约开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接待工作应遵循“热情周到、节俭务实、规范有序、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三条 直接与学校联系工作的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著名学者、大型企业领导,省级以上部门派出的工作团组等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接待。
校属各单位邀请或因业务活动来访的来宾由各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其中部级领导、院士、主管部委司局级领导、兄弟院校党政主要领导的来访,须报告党委校长办公室参与制定接待方案,协助安排相关活动。
直接与学校联系工作的各类一般性参观、调研、合作等来宾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批转各业务对口单位接待。直接与校属各单位联系工作的来宾由各单位接待。
第四条 各单位承办的重要接待,确需校领导出面,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协调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两位领导出席。会见、用餐等由承办单位负责。
第五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及各单位承办的重要接待,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不提供香烟,不上高档酒水,不上高档菜肴。其余时间由客人自行用餐或在校内餐厅安排简餐。
各单位承办的一般接待,由客人自行用餐或在校内餐厅安排工作简餐。
第六条 公务来访客人住宿费用一律自理,因某项活动邀请的客人,由邀请单位负担住宿费用。省部级干部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领导安排单间,其他人员标准间,不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著名学者、企业领导等参照以上标准酌情安排。
第七条 来宾食宿尽可能安排在校内宾馆、餐厅,从严控制接待标准,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简化迎送陪同,减少工作人员和工作车辆。安排考察点和考察内容,要围绕主题、目的明确,行程紧凑,不安排旅游参观活动,不安排营业性场所的健身、娱乐活动,不赠送礼品。
第九条 会谈汇报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等。
第十条 校外安排的接待活动尽可能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能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付款的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接待费用报销程序,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发票、来宾单位公函或我校邀请函和经接待单位负责人审核的接待安排。接待费总额不得突破预算限额。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会同财务部门对接待费支出进行检查,年底向学校做出专门汇报。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内部接待工作程序及相应的规章制度,推进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 本接待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党办发〔2000〕1号《关于对外公务活动中校外来宾接待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党办发〔2001〕11号《关于公务接待工作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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