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和《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参照杨凌示范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单位和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分级分类对口接待。
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著名学者、大型企业领导等来校进行公务活动,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制定接待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单位邀请或因业务活动来访的公务接待由各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其中省部级领导、院士、主管部委司局级领导、兄弟院校党政主要领导的公务活动,须报告党委校长办公室参与制定接待方案,协助安排相关活动。
对学校全局工作进行检查、考察、调研的团组,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接待;就某项业务工作进行专题检查、考察、调研的团组,由业务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第五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禁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六条 要按规定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私人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校内单位、部门之间不得以任何名义相互宴请。
第七条 各单位承办的重要接待任务,需校领导出面和有关部门配合的,要提前制定接待方案,经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核并报相关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原则上不超过两位领导出席。会见、用餐等由承办单位负责。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函接待制度。各单位根据派出单位发出的公函(特殊情况可为电话记录)安排公务接待。属紧急任务无公函的,接待结束后应及时索补公函;确实无法索补的,须有接待单位领导审批同意的接待方案。
第九条 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所在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一般不得承担被接待人员住宿费。需安排住宿的,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安排在定点宾馆。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盘。
第十条 各单位承办的公务接待,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从严控制接待标准、陪餐人数。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杨凌示范区规定的开支限额标准(见附件1)。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确需安排桌餐的,用餐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开支标准。其余均由客人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工作餐应该供应家常菜,突出地方特色,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午餐原则上不提供酒水。确因特殊情况安排在校外的,要附情况说明,严格审批流程。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和旅游景区内安排就餐。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标准收取。餐费收取标准为:在校外营业性场所用餐的每人每天50元(早餐10元、午餐20元、晚餐20元),在校内餐厅用餐的每人每天25元(早餐5元、午餐10元、晚餐10元)。对方单位规定的交费标准高于此标准的,按对方标准收取。车费收取标准为:在区内活动的每人每天25元;使用接待用车跨市(区)活动的每人每天60元。
第十二条 会谈、汇报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得搭设背景板,不得摆放花草、香烟、水果等。
第十三条 简化迎送陪同,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安排考察点和考察内容,要围绕主题,目的明确,行程紧凑,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的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样表见附件2),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定期会同财务部门对各单位接待费支出情况进行检查,年底向学校做出专门汇报。
第十九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应会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考评督查、财务、审计等管理部门,加强对校内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 校内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
对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接待公示制度。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公务接待工作,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对于违规接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单位内部接待工作程序及相应的细则,推进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72886必赢欢迎光临内宾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党办发〔2014〕2号)同时废止。外宾接待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72886必赢欢迎光临公务接待用餐限额标准
2.72886必赢欢迎光临公务接待清单(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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