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公用房屋和土地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72886必赢欢迎光临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发〔2013〕3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出租、出借公用房屋和土地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的非经营性的各类房屋和土地。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公用房屋、土地出租出借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对外出租出借公用房屋和土地;若确需出租出借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报备程序;出租出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 对外出租出借公用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不得另向学校提出使用申请,学校不再安排和调配。
第六条 审批及备案程序
1、出租出借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使用单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由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2、出租出借期限超过1年的,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研究同意后由使用单位代表学校签订合同,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出租合同或协议的制式和内容必须规范统一(学校提供统一租赁合同模板)。
第八条 对拟出租的房屋和土地使用单位应做好风险评估和网上(使用单位内部网站)公示接受监督,确认无风险后再进行出租出借行为。
第九条 对已到期的房屋、土地出租出借合同校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决定续租续借,需按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或报备。对于已签订但存在纠纷隐患或法律风险的出租出借合同,责任单位应本着合法合理的原则,协商提前终止。
第十条 公用房屋、土地出租出借部门必须加强出租出借房屋的管理,确保出租出借费用的及时、足额收缴。对无故拖欠租赁费,不履行合同协议约定 条款内容的承租方,应及时终止合同并予以收回房屋或土地。
第十一条 公用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的租金须全部上交学校,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支出使用。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或报备的出租出借合同一律视为无效合同,学校有权收回出租的房屋、土地。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公用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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